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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获刑3年罚2.5万

大河网3月24日电 别人的摩托车被偷,他参与追赶小偷,结果造成骑着摩托车的小偷摔倒死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 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4月27日10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正在干活的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 偷”。

同事冯高明骑摩托车带着曹天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

曹天有点急了,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 共计2.5万元。

2009年7月1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曹天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曹天骑车追赶,曾向范某喊话让其停车,是范某自己太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

另外,曹天一心想帮朋友追回被偷的财物,这是一种为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精彩评论:

网易浙江宁波网友 [N流氓兔B]: [加 关注] 2010-03-24 15:08:50 发表

下次应该好言相劝小偷不要偷车,必要时到大酒店请他搓一顿赔罪。

网易北京网友 [心花社]: [加 关注] 2010-03-24 15:26:14 发表

照此理论,以后如有外国入侵我国领空,我们只能通过无线电波喊其降落,而不能用导弹击落,要击落就得赔 偿,是这个理吗?美国U2当年被我们打下来了,我们也应当赔了?

网易浙江温州网友 ip:123.159.*.*: 2010-03-24 15:59:40 发表

好笑,******别人兴奋过度死亡的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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